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确认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确认书,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确认书。
解除劳动关系的生效时间
本确认书生效时间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日期。
解除劳动关系的双方
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确认书 图1
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应当给予劳动者解释。”
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 申请人应得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已结清。
3. 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纠纷和争议,已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并友好解决。
4. 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将不再以任何形式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经济补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确认书的效力
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执一份。本确认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本确认书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其他事项
1. 本确认书如有可能产生歧义或争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2. 本确认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名):
被申请人(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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