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PDF版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解读
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管辖,提高行政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行政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旨在明确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解决行政案件管辖分工模糊的问题,强化行政案件管辖分工,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对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解决。
管辖分工
1. 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复杂的行政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复杂的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复杂的行政案件。
案件审理程序
1. 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复杂的行政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复杂的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复杂的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
1. 对全国有重大影响、复杂的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PDF版
2. 对全国有重大影响、复杂的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3. 对全国有重大影响、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4. 对涉及多个行政区划或者行政区域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行政案件管辖分工的例外
1. 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案件中,有特定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复杂的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管辖的变更
1. 因特殊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PDF版
1. 行政案件审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2. 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复杂的行政案件。
解释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案件管辖分工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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