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哺乳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安徽省女职工哺乳假规定 图1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休息、照顾和保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哺乳假定义
哺乳假是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的产假、护理假。
第四条 哺乳假种类
女职工哺乳假分为产假和护理假两种:
(一)产假:女职工怀孕满28周至生产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二)护理假:女职工生育后,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护理假。婴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3天护理假;婴儿1岁至3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6天护理假。
第五条 哺乳假享受条件
女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哺乳假:
(一)女职工怀孕、生育或者哺乳的;
(二)女职工的丈夫因故去世,自己需要照顾孤寡老人或者独生子女的;
(三)女职工因患病需要休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哺乳假享受时间
女职工享受哺乳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产假期间,女职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享受工资、福利、保险等;
(二)护理假期间,女职工按照本省的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并由单位按月发放护理津贴;
(三)女职工在享受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省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工作。
第八条 哺乳假享受程序
女职工享受哺乳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女职工怀孕、生育或者哺乳的,应当在婴儿出生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女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报送给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三)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女职工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哺乳明》;
(四)女职工在享受哺乳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九条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调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婴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3天护理假;婴儿1岁至3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6天护理假。
第十条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调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婴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3天护理假;婴儿1岁至3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6天护理假。
第十一条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调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婴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3天护理假;婴儿1岁至3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6天护理假。
第十一条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调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婴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3天护理假;婴儿1岁至3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6天护理假。
第十二条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调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婴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3天护理假;婴儿1岁至3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6天护理假。
第十三条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调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婴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3天护理假;婴儿1岁至3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6天护理假。
第十四条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调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婴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3天护理假;婴儿1岁至3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6天护理假。
第十五条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调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婴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3天护理假;婴儿1岁至3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6天护理假。
第十六条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调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婴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3天护理假;婴儿1岁至3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6天护理假。
第十七条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调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婴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3天护理假;婴儿1岁至3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6天护理假。
第十八条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调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婴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3天护理假;婴儿1岁至3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6天护理假。
第十九条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调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婴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3天护理假;婴儿1岁至3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6天护理假。
第二十条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调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婴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3天护理假;婴儿1岁至3岁的,女职工每月享受6天护理假。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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