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劳动争议证据目录范本
总则
1.1 本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劳动者劳动争议证据的收集、整理和提交,确保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1.2 本范本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履行、工资待遇、工时休息、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争议。
1.3 本范本所称劳动者,是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4 本范本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劳动争议证据目录范本 图1
证据收集
2.1 劳动者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以便用人单位对其主张进行核实:
(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牌、工资单等;
(2)证明劳动关系的持续性证据,如连续工作记录、加班记录等;
(3)证明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具体情况的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4)证明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福利等情况的证据,如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福利待遇发放记录等;
(5)证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而受到损害的证据,如医疗费用的单据、病明等。
2.2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以便劳动者对其主张进行核实:
(1)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2)证明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具体情况的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3)证明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福利等情况的证据,如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福利待遇发放记录等;
(4)证明用人单位未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证据,如符合法定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证据。
证据提交
3.1 劳动者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本范本所列证据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2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的,视为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的主张。
证据审查
4.1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2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证据使用
5.1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本范本所列证据材料。
5.2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运用证据材料,公正、公平地处理劳动争议。
附则
6.1 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范本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解释。
6.3 本范本如有未尽事宜,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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