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如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保障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效率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涉及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 parties(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以确保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诉讼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陈述的权利,并应当将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行政诉讼证据加以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当事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需要,在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下,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等人员代为收集证据,但应当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证据,补充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证据的运用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采纳或者排除的决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鉴定申请的决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鉴定的,应当由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或者签名。
第二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22]15号
为规范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维护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包括原始证据和复制件。提供证据的期限一般为收到起诉状或者答辩状的15日内。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图2
2.当事人对证据的举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關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审查,可以采用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查阅文件和其他调查手段。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鉴定。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当主动提供。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收集。
书证、录音、录像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5.书证、录音、录像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来源合法,不属于非法获取的;
(2)内容真实、准确,没有修改、补充、删除等情形;
(3)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4)能够完整地表现事实真相。
6.当事人对书证、录音、录像证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质证或者询问当事人、证人。
7.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书证、录音、录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图片、照片、地图、模型等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8.当事人提供的图片、照片、地图、模型等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来源合法,不属于非法获取的;
(2)内容真实、准确,没有修改、补充、删除等情形;
(3)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4)能够完整地表现事实真相。
9.当事人对图片、照片、地图、模型等证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质证或者询问当事人、证人。
10.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图片、照片、地图、模型等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11.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来源合法,不属于非法获取的;
(2)内容真实、准确,没有修改、补充、删除等情形;
(3)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4)能够完整地表现事实真相。
12.当事人对其他证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质证或者询问当事人、证人。
1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其他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举证责任倒了
1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调查、鉴定或者补充调查。
15.当事人申请重新调查、鉴定或者补充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必要时应当补充说明理由。
其他
16.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X月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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