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许可的实施,保障生产安全,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的生产许可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全国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自律,诚信经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许可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生产许可范围内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 企业生产许可范围包括:
(一)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产品。
第七条 企业生产许可的条件包括: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设备、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
(二)具备依法制定的产品生产质量标准;
(三)具备依法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书、标志等证件。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许可范围、条件和要求,制定相应的生产和管理制度。
生产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九条 企业生产许可申请,应当向相应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
(三)生产设备、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产品生产质量标准;
(五)生产许可证书、标志等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条 管理部门收到生产许可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许可条件;
(二)生产设备、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产品生产质量标准是否完善、可行。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许可申请审查合格的,由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生产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定期进行生产许可条件的检查和评估,并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生产许可证、设备、工具、原材料等,可以予以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未经许可的产品;
(二)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产品的;
(三)未按照本 production许可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四)拒绝、逃避生产许可审查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转让生产许可证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国家禁止、淘汰的产品;
(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
(三)未按照本 production许可条例的规定进行产品标识、检验、报告的;
(四)拒绝、逃避产品抽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检验、报告产品;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产品标识;
(四)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生产许可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生产许可条例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生产许可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五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修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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