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鸾判决书
(年代不详,以下引文为虚拟案例)
via何俊鸾
(注:以下内容为法言法语,仅供参考学习,不代表真实历史案例)
凡此断狱之案,须备四要件:犯罪之事实,罪犯之身份,犯罪之地及犯罪之情状。
此案,犯人何俊鸾,年二十余,系蜀地人。据供称,系因家贫,沦为盗贼。既已落,复思改过,但未遇其时。是年,遇一富家女子,名叫小花。小花者,美艳如花,家富巨款。犯人意图拐卖小花,以换取金钱,以此为生。
是时,小花之父母闻知此事,即报官求捕。官府派此案之审理官,名曰张公正。张公正者,素以公正无私闻名于世。闻官府已派张公正审理此案,犯人及小花之父母皆大欢喜。
张公正审理此案,细问犯人及小花之父母。犯人则言,意图拐卖小花,以换取金钱,以此为生。小花之父母则言,小花年幼,且美艳如花,岂可被犯人拐卖。张公正听后,即刻作判断。
张公正认为,犯人虽有悔过之意,但仍需严惩。小花之父母亦谓,犯人虽有悔过之意,但仍需严惩。于是,张公正判曰:犯人何俊鸾,以拐卖人口之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何俊鸾判决书 图1
犯人闻判,大惊失色。小花之父母亦大惊失色。此案,遂以拐卖人口之罪,告终。
此案,自始至终,皆因犯人意图拐卖小花,以换取金钱,以此为生。而小花之父母,虽欲救女儿,竟未能救女儿。此案之教训,即为:为盗者,必配死罪;为父母者,必须保护子女,以免女儿被拐卖。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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