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文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和通过的,于2020年6月25日正式生效。该法旨在规范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有序,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法》全文如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有序,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各级档案事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档案事业应当遵循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统一管理、归档管理、开放利用、保密安全。
第五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各级档案事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安全,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加强档案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档案工作应当依法保护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有序,加强档案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管理
第八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各级档案事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加强对档案的接收、整理、保存、利用、开放、保密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各级档案事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档案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各级档案事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开放、保密等工作,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各级档案事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档案库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档案库的安全、完整、有序。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各级档案事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
档案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各级档案事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档案开放服务,促进档案资源的利用。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各级档案事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档案利用服务,促进档案资源的利用。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各级档案事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档案信息咨询、档案查询等服务,促进档案资源的利用。
档案保护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各级档案事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档案库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档案库的安全、完整、有序。
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各级档案事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档案价值的保护,确保档案价值的实现。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各级档案事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档案信息的保护,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各级档案事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建议离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档案资源损失、档案信息泄露、档案库安全失控等严重后果的;
(二)不依法档案开放服务、档案利用服务、档案信息咨询等服务,严重影响了档案资源利用的;
(三)不依法加强档案库的建设和管理,导致档案库安全、完整、有序无法保障的;
(四)不依法加强档案价值的保护,导致档案价值实现的;
(五)不依法加强档案信息的保护,导致档案信息完整性和安全性无法保障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建议离任:
(一)非法获取、出售、交换、档案的;
(二)非法公布档案的;
(三)不依法开放档案的;
(四)依法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未归档的;
(五)依法应当保存的档案未保存的;
(六)依法应当保密的档案未保密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附则
第二十一章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章 效力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5日起生效, previou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at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method shall be replac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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