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地工人劳动保护法

作者:断桥烟雨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地工人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工地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筑、土木工程、矿山、电力、化工、铁路、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的工地工人。

第三条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工地工人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地工人劳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劳动保护措施

第一条 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条 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明确工地工人劳动保护责任人和和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地工人劳动保护法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地工人劳动保护法 图1

第三条 工地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型号和数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条 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工地工人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工地工人的劳动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条 工地工人应当遵守劳动保护规定,接受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自我保护和协作保护能力。

第七条 工地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工地工人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法律责任

第一条 工地建设单位未依法制定劳动保护措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扣减企业信用等级,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

第二条 工地建设单位未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劳动保护措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扣减企业信用等级,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

第三条 工地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扣减企业信用等级,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条 工地建设单位未依法对工地工人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扣减企业信用等级,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

第五条 工地工人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扣减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成绩,并依法降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等级。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地工人,是指在工地从事建筑、土木工程、矿山、电力、化工、铁路、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的工人。

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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