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祖国统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军事、预备军事和民用航空器活动的行为,加强国防和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祖国统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军事、预备军事和民用航空器活动的行为,加强国防和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三条 国家保障公民服兵役的合法权益,对公民服兵役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家加强军事实力的建设,保障国家安全。
第五条 国家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国防战略,加强国防工业和民用航空器建设,发展军事科学技术,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第六条 国家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支持公民参加军事、预备军事和民用航空器活动,依法给予公民、组织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义务,都有为国防和建设支持和服务的责任。
服 兵 役
第八条 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全文 图1
第九条 国家实行志愿兵役制度。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公民参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
第十一条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国防建设,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预备军事和民用航空器活动,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事训练和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军事训练制度,加强训练,提高战斗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军事教育制度,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军事技能训练和综合素质教育,提高战斗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国家加强科研创新,推动现代化建设。
服 务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军事、预备军事和民用航空器活动,依法给予职工奖励。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国防建设,依法给予职工奖励。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民用航空器活动,依法给予职工奖励。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服兵役或者参加军事、预备军事和民用航空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二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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