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立案标准是什么?

作者:卑微旳骄傲 |

损害商业信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罪,又称商誉罪,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致使企业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他人的利益,而直接客体为国家利益。

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立案标准

1. 主体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规定,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盗用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视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疏忽大意,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致使损害发生。

3. 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他人的利益,而直接客体为国家利益。

4.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致使企业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

(1)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2)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3)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5. 竞合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规定的“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散布与己不利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二)捏造与己不利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散布或者传播。

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规定,犯本节第1款规定之罪,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损害他人利益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1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规定的“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散布与己不利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二)捏造与己不利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散布或者传播。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商业信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损害商业信誉立案标准是什么? 图1

损害商业信誉立案标准是什么? 图1

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三)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损害商业信誉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该罪名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公正处理。在实践中,企业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为国家、集体和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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