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后应该如何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车辆和驾驶人
第四十三条:驾驶人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随车携带行驶证、保险单、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标志识别证明。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损毁不能使用时,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任一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十五条: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遗失地或者核发地的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的,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损毁地的证明。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自收到补发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任一交通管理部门补发。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定期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周期为一年。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随车携带行驶证、保险单、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标志识别证明;
(二)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损毁不能使用时,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任一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分予以处罚:
(一)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周期满后,连续或者累计记分满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交通媒体或者互联网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换证、审验、记分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任一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遗失地或者核发地的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的,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损毁地的证明。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自收到补发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任一交通管理部门补发。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定期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周期为一年。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随车携带行驶证、保险单、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标志识别证明;
(二)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损毁不能使用时,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任一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分予以处罚:
(一)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周期满后,连续或者累计记分满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交通媒体或者互联网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换证、审验、记分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任一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遗失地或者核发地的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的,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损毁地的证明。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自收到补发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任一交通管理部门补发。
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定期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周期为一年。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随车携带行驶证、保险单、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标志识别证明;
(二)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损毁不能使用时,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任一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分予以处罚:
(一)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周期满后,连续或者累计记分满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当事人。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交通媒体或者互联网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换证、审验、记分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任一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遗失地或者核发地的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的,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损毁地的证明。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自收到补发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任一交通管理部门补发。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定期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周期为一年。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随车携带行驶证、保险单、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标志识别证明;
(二)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损毁不能使用时,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任一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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