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作者:簡單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确保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泉域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泉域,是指在地理、水文、生态等条件上相互联系的地下水和地表水区域。

第四条 本省下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图1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图1

(三)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 本条例旨在保护泉域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泉域水资源的义务。

水资源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泉域水资源的监测、评估和保护,建立健全泉域水资源保护制度。

第七条 泉域水资源保护主要包括以下

(一)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限制污染地下水的行为,加强地下水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

(二)地表水污染防治:加强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地表水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地表水污染防治制度;

(三)水源地保护: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制度,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

(四)水生态修复:加强水生态修复工作,建立健全水生态修复制度,改善水生态环境;

(五)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划和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泉域水资源的保护。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地表水污染防治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保护水源地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水生态修复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泉域水资源严重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规定自本条一款项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施行之日起施行:

(一)本条一款项规定的法律、法规施行前,省、市、县(市、区)已经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本条一款项规定的法律、法规施行前,省、市、县(市、区)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对本条例下列规定中的文字、术语含义,在本章中未作解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名词术语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废止《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修订)》和《山西省泉域地下水污染防治办法》。

2023 年 2 月 24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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