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需要制定的科学技术、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和合格标准等规范。
(二)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并对其生产的食品质量负责。
食品流通
(一)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
(二)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流通制度,加强对食品流通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三)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并对其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的抽检、监测和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
(二)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
(四)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五)未取得或者超过所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的;
(六)伪造、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七)拒绝、阻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
(四)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
(五)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六)伪造、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七)拒绝、阻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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