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一公司非法辞退员工,员工维权胜诉

作者:假的太真 |

按:法言法语,又称“法律语言”,是指遵循法律规范和原则,使用准确、清晰、简洁的语言表达的一种语言风格。使用法言法语撰写一篇关于“蚌埠一公司非法辞退员工,员工维权胜诉”的文章。

案例要闻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员工非法辞退的案件作出公开审理,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原告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被告某公司系原告的前员工。被告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原告某公司发出《员工手册》,载明原告应当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公司项目研发任务。原告某公司完成任务后,被告某公司单方面提出原告某公司未完成任务,被告某公司决定于2019年5月1日解除原告某公司劳动合同。原告某公司认为被告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于是原告某公司员工委托律师向被告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某公司立即恢复原告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被告某公司收到《律师函》后,立即与原告某公司员工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并支付原告某公司员工20万元经济补偿。

蚌埠一公司非法辞退员工,员工维权胜诉 图1

蚌埠一公司非法辞退员工,员工维权胜诉 图1

法言法语分析

本案中,原告某公司主张被告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请求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某公司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某公司则认为原告某公司未能完成公司项目研发任务,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按照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订立合明确约定了劳动者非从事劳动的时间或者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结合本案,原告某公司主张被告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主要依据是被告某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原告某公司员工应当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公司项目研发任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并未发生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被告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某公司单方面解除原告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违法。经过审理,蚌山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某公司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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