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监发[2022]10号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保障保险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任职资格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公民资格;
(二)取得大学本科以上或者相当于大学本科以上的学位;
(三)具有8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5年以上从事保险业务工作经验;
(四)具有有效的职业证书;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六)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图1
(七)能够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八)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任职资格审核
保险公司应当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任职资格培训
保险公司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任职资格考核
保险公司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考核,确保其能够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六条 任职资格认定
保险公司应当将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报中国保险监督(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由中国保监会对其进行认定。
第七条 任职资格消灭
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保险监督认定任职资格后,如因健康原因、退休、离职等原因不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其任职资格消灭。
第八条 违规处理
保险公司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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