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互保互助的原则。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 图1
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职工,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二)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在广东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
(三)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广东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本规定所称生育保险待遇,是指职工生育时,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享受的医疗费用、工资等福利待遇。
生育保险的保险费用
(一)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共同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职工生育保险的医疗待遇
(一)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金等。
(二)职工生育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一)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其他规定
(一)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本文长度1700字左右,以上仅为简要框架,实际内容需根据具体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详细撰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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