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业主委员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商铺业主的合法权益,加强商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商铺的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加强商铺管理,提高商铺物业管理水平,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 委员会应当维护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损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组成与选举
第五条 委员会由商铺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按照商铺总面积的比例产生,具体产生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六条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 业主代表的名额和产生方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业主,并经过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代表。
第八条 业主代表五年,届满后自动续任。业主代表可以。
第九条 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业主代表选举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业主大会召开,由业主代表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管理理念等;
(二)业主大会对业主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并经过 half 以上业主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业主监督。
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
(二)制定商铺物业管理规定,并依法监督实施;
(三)组织业主参与商铺的维修、养护、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业主参与社会活动,提高业主的居住品质;
(五)依法代表业主与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协商、沟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决定开展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财务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明细账,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资料,防止丢失、损毁。
终止与清算
第十七条 委员会届满或者解体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方式为按照商铺总面积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八条 清算结果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确认,并在业主大会上公布。
第十九条 委员会终止或者清算后,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业主大会约定的用途。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业主委员会、商铺业主代表、业主大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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