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70条(吉林市适用)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70条(吉林市适用)
总则
为了规范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提高行政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吉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吉林市行政案件的办理。
一般规定
1. 行政案件办理期限
行政案件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行政案件受理条件
(一)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二)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权利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五)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其他情形。
3. 行政案件回避制度
(一)行政案件的办理人员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案件办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确认是否回避,并告知当事人。
4. 行政案件调查取证
(一)行政案件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协助;
(二)行政案件办理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
(三)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拒绝配合调查取证的,行政案件办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 行政案件审理程序
(一)行政案件由吉林市行政案件审理庭审理;
(二)行政案件审理庭应当在接到行政案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四)行政案件审理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五)行政案件审理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六)行政案件审理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6. 行政案件决定程序
(一)行政案件办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告;
(二)行政案件办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当事人;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70条(吉林市适用)
(三)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程序
7. 行政案件立案
(一)行政案件办理机关收到行政案件材料后,应当自7日内予以立案;
(二)立案后,行政案件办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8. 行政案件调查取证
(一)行政案件办理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
(二)行政案件办理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
(三)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拒绝配合调查取证的,行政案件办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 行政案件审理
(一)行政案件由吉林市行政案件审理庭审理;
(二)行政案件审理庭应当在接到行政案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四)行政案件审理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70条(吉林市适用)
(五)行政案件审理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10. 行政案件决定
(一)行政案件办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告;
(二)行政案件办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简易程序
11. 行政案件简易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或者停止违法行为,数额较小的。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2. 行政案件的快速办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办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的;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款数额的;
(3)符合《吉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快速办理条件的。
(二)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办理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督促程序
13. 行政案件督促程序
(一)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或者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案件办理机关未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或者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案件办理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行政案件的听证程序
(一)行政案件办理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二)当事人认为需要听证的,可以向行政案件办理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案件办理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程序违法的,可以向行政案件办理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规定
15. 行政案件回避制度
(一)行政案件的办理人员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案件办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确认是否回避,并告知当事人。
16. 行政案件调查取证
(一)行政案件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协助;
(二)行政案件办理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
(三)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拒绝配合调查取证的,行政案件办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7. 行政案件审理程序
(一)行政案件由吉林市行政案件审理庭审理;
(二)行政案件审理庭应当在接到行政案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四)行政案件审理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五)行政案件审理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18. 行政案件决定程序
(一)行政案件办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告;
(二)行政案件办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则
19. 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20. 吉林市行政案件办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21. 本规定由吉林市行政案件审理庭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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