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人事争议,维护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图1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设立,专门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第五条 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仲裁时效
第六条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争议之日起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
(二)对方当事人收到仲裁要求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
(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调解要求;
(四)对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调解。
第八条 超过时效期间,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程序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由一名仲裁员和一名记录员组成的仲裁庭。
第十条 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职工一方指定;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共同选定。
第十一条 仲裁庭的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具有劳动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坚持公正、廉洁、高效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仲裁庭的记录员应当记录仲裁庭的开庭、辩论、等情況,制作仲裁笔录。
第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仲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仲裁庭可以按照有利于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原则,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决的执行
第十六条 裁决书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一)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裁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从其规定。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发布。
第二十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进行工作,其仲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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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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