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管辖范围
本通知所称劳动人事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工资、福利、工时、休假、培训等方面的争议。
管辖原则
1.地域管辖原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地确定管辖。
2.争议事实管辖原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根据争议事实发生地确定管辖。
3.协议管辖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的,从其约定。
管辖地点
1.用人单位注册地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2.争议事实发生地或者当事人一方居住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
1.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争议事实发生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劳动者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所在地或者争议事实发生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
1.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仲裁活动,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2.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图1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单
(此处列出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单,按照地域、用人单位类型等分类)
x年x月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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