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代理告知函:关于终止代理服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对方通知解除合同,对方应当确认。经双方确认后,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向对方通知解除合同的,合同持续履行。
我方系以上所述合同的代理方,现就解除代理服务事宜作出如下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方现向贵方发出解除代理告知函,通知贵方解除与本合同的代理服务关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贵方与我方解除代理服务关系。我方将不再代表贵方处理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务,贵方应直接与合同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本解除代理告知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本函内容办理相关手续。我方保留依法向贵方追责的权利,如有损失,我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除代理告知函:关于终止代理服务的公告 图1
我方在此特别提醒贵方,在解除代理服务关系后,如有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务,请及时与我方联系,我方将依法协助贵方解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双方应按照本公告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有任何问题,可随时联系我方。
特此公告!
[你的名字或单位名称]
[日期]
附:合同编号:____
附件:代理服务合同(可单独下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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