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事业,制定本法。
章 总则
条 保险法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的。
第二条 本法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工作机会时获得经济、社会保障,而实施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国家坚持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
第五条 社会保险事业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保险种类
第八条 社会保险种类包括:
(一)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
(三)失业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六)失业保险;
(七)工伤保险;
(八)生育保险;
(九)其他社会保险。
第九条 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兼顾、保障支付、公平分配、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单位补充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分别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保值、增值,保障支付。
第十五条 社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工作机会时,享有社会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金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缴费年限、统筹层次、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 劳动者在失业期间,享有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工死亡,其家属享有工伤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生育享有生育保险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坚持服务、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为劳动者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的风险控制和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图1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未按照规定提供社会保险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行使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泄露劳动者个人信息的;
(四)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社会单位”,是指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国家和社会单位按照本法的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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