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待我步履蹒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图1

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图1

劳动合同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工作条件、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等信息,并确保劳动者具有平等订立劳动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当包括以下

(一)劳动合同的名称;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工资待遇;

(五)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履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经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并应当给予劳动者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

(三)劳动者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工作;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并应当给予劳动者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劳动者死亡;

(三)用人单位破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档案,并确保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并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向劳动者告知。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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