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作者:你若安好 |

背景及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的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 社会抚养费按照子女数量征收。每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每月1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2.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为:父母双方其中一方死亡、失踪、残疾或者无法履行抚养职责的,由另一方或者其所在单位承担征收责任。

3.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如下:

(1)生育子女的,自婴儿出生起3个月内,父母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手续。

(2)发生人员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父母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手续。

(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减免或者克扣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使用

1. 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抚养子女的教育、医疗、生活等方面。

2. 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法律责任

1.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手续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 对于非法减免或者克扣社会抚养费的,由财政部门追缴,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图1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图1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废止前,已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手续的,不再追缴;未办理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废止了吗?)已经停止执行。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策,现在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可能有所不同。请关注相关部门的最新公告和通知,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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