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诉刑事案件立案规定的通知

作者:伴我呼吸直 |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實施細則》的有关规定,现就自诉刑事案件立案规定通知如下:

自诉人提起自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自诉状,并缴纳诉讼费。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二)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详细情节;

(三)自诉人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原因和请求;

(四)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犯罪事实、证据等;

关于自诉刑事案件立案规定的通知 图1

关于自诉刑事案件立案规定的通知 图1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与自诉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犯罪事实、证据等。

(三)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并提交自诉状、证据材料等材料。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自诉状、证据材料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审判自诉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自诉刑事案件立案规定废止。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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