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工作规程

作者:醒着做梦 |

第一条 为了公正、公平地解决人事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因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工资、福利、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第三条 本规程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地解决人事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规程由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五条 仲裁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一)接受用人单位和员工提出的人事争议申请,并予以登记;

(二)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三)制作仲裁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对调解不成功的争议,依法进行仲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仲裁办公室的组成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确定。

第七条 仲裁办公室的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或者相当于本科以上的资格;

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工作规程 图1

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工作规程 图1

(二)具有劳动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有仲裁员资格;

(四)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仲裁办公室的仲裁程序如下:

(一)申请: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办公室提出人事争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受理:仲裁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仲裁程序、仲裁员等信息。

(三)调解:仲裁办公室应当组织调解,并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四)仲裁:如果调解不成,仲裁办公室应当依法进行仲裁,并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监督执行:仲裁办公室应当对仲裁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行。

第九条 仲裁办公室的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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