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受理之日应该从何时算起?
投诉书受理之日应当从何种时点开始计算?
自古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投诉作为公民依法维权的重要途径,同样也必须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间内进行。投诉书受理之日应当从何种时点开始计算呢?为您详细解答。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投诉书的受理并非投诉人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而是一种行政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从何时开始计算六十日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六十日,指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从上述规定投诉书的受理之日应当从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六十日。这个时间点是何时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知道,是指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机关制作的告知书、通知书等文件之日;所称应当知道,是指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既然投诉书的受理之日应当从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六十日,那么这个时间点又应当如何确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从上述规定投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书的受理之日应当从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六十日,即从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或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开始计算六十日。
在现实生活中,投诉人可能并不会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投诉书的受理之日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六十日,指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投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从上述规定对于投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投诉书的受理之日应当从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六十日。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诉人未能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投诉书的受理之日就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六十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复议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仍未作出受理投诉书,那么投诉人的起诉期限就从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十日。但是,如果行政复议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受理投诉书,那么投诉书的受理之日就应当从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十日。
投诉书的受理之日应当从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六十日。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复议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仍未作出受理投诉书,那么投诉人的起诉期限就从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十日。如果行政复议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受理投诉书,那么投诉书的受理之日就应当从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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