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法(最新版本)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则。
第二条 本法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单位和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 本法则旨在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给予奖励和支持。
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制定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对劳动者的健康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病或者有身体缺陷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或者调整;
(三)为劳动者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组织培训和宣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
(四)对劳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五)依法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事故。
第六条 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的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包括:
(一)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健康检查和培训;
(三)对工作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四)拒绝进行危险作业或者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的投入、使用、维护、更换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一)检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整改;
(二)对劳动安全卫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指导和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
(四)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分工,制定劳动安全卫生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检查和评估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劳动安全卫生保险,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本法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者有本法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安全卫生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法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法则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对本法则条文的理解和应用,可以依照本法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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