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房屋买卖的税收规定
为了落实契税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房屋买卖行为,保障契税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契税的征收
1. 契税的纳税人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承受人;
(2)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
(3)受赠人;
(4)继承人、夫妻析产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处分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2.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2)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3)受赠、继承或者夫妻析产的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3. 契税的税率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不超过当地指导价(如市指导价为36000元/平方米)的,税率为1%;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超过当地指导价的,税率为3%。
4. 契税的纳税义务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承受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2)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3)受赠人、继承人或者夫妻析产的当事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4)纳税人应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契税。
契税的征收管理
1.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契税征收的管理,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
2.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契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税;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房屋买卖的税收规定 图1
3.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契税征收工作的宣传、引导和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4. 纳税人在申报契税时,应如实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成交价格等有关信息,如有不实,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落实契税暂行条例,规范房屋买卖行为,保障契税的征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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