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总则
1. 为规范广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类企业和组织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3.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处理程序
1. 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工资、福利、培训等方面的争议;

广西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图1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方面的争议。
2.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成功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设立,或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设立。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劳动争议,并依法作出裁决。
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主持人、仲裁员、记录员等职位,具体设立和任职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作出。
2.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包括劳动争议事实、证据、裁决依据和裁决结果等。
3.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的和解和调解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和解劳动争议。和解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并可以邀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参与。
2.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负责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并可以邀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与。
其他事项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修改,由自治区政府废止原办法,发布新办法,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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