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职工子女抚恤金发放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职工子女在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的情况下的基本生活,现就制定职工子女抚恤金发放规定如下:
第一条 抚恤金发放对象
本规定所称职工子女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其子女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的抚恤金。
第二条 抚恤金发放条件
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其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抚恤金:
(一)职工死亡时,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二)职工死亡时,其子女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的;
(三)职工因工致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职工因工致残,其子女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的。
第三条 抚恤金标准
职工子女抚恤金的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抚恤金发放程序
(一)职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后,其子女应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包括职工死亡证明或伤残证明等;
(二)所在单位审核核实后,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向职工子女发放抚恤金;
(三)抚恤金发放后,如有工作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抚恤金的管理

《关于制定职工子女抚恤金发放规定的通知》 图1
职工子女抚恤金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确保抚恤金发放到真正需要的人手中。
第六条 本的解释权归劳动行政部门
本规定解释权归劳动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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