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待我步履蹒 |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河南省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出租、承租的房屋及其租赁活动。

第二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负责对本细则进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合法、规范、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

房屋租赁基本条件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

(一)租赁双方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二)租赁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租赁期限;

(三)租金及其支付期限、方式;

(四)房屋维修等条款;

(五)租赁双方的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解除、变更、解除租赁合同等条款。

第六条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如实告知对方房屋的权属状况、存在债权债务等状况,并配合对方进行房屋查验。

第七条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应当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租赁管理

第八条 河南省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备案变更、解除等管理制度,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管。

第九条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并保障房屋的安全、卫生和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条 房屋租赁双方可以约定房屋的解约方式和租赁期限,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房屋的维修责任,但应当共同承担。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者不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河南省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擅自变更、解除租赁合同等,由河南省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保障房屋的安全、卫生和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由河南省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提高租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非法牟利等,由河南省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或者阻挠、推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附 则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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