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判例: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属于职业侵权

作者:能力就是实 |

背景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消费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便利的一些消费者也开始对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等问题产生质疑。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司法机关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司法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一则深圳中院判例,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旨在为广大学消费者提供参考。

案情

2019年3月,消费者李先生在天猫平台上购买了一双鞋,商家为某知名运动品牌。李先生收到鞋子后发现,鞋底存在明显划痕,与其购买时提供的图片不符。李先生向该品牌,商家却称鞋底为“原厂加工,不存在质量问题”。李先生感到不满,于是通过网络平台曝光了该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

随后,该品牌以李先生诽谤为由将李先生诉至深圳中院。李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深圳中院判例: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属于职业侵权 图1

深圳中院判例: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属于职业侵权 图1

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中的享有与传统交易中同等的权利。”

2.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属于哪一种侵权行为?

根据案情,李先生在天猫平台上鞋子时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于是通过网络曝光。李先生的行为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网络交易中的权益,属于正当防卫。而商家则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因防止侵权行为扩大损害而采取的合理行为,被侵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以及因防止侵权行为扩大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此可知,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深圳中院判例

2020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2020)粤01民终655号民事判决,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商家赔偿李先生因名誉权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李先生因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通过网络曝光,从而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虽然李先生的行为可能给商家带来了一定的损失,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李先生的行为也反映出网络交易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对于网络交易中的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等问题,应该保持警惕,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在遇到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时,可以通过网络曝光、寻求第三方平台、向协会或相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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