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通知

作者:白色情歌 |

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发〔2018〕60号)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养老、医疗、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现就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目的

为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给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适用范围

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通知

本通知所称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是指纳税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出,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家政公司等提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扣除标准

(一)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纳税人,每月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10%定额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

(二)累计扣除期限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累计扣除方式,在纳税年度内每年累计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

办理程序

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备案:

(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后,选择“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写《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专项附加扣除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后,直接选择“保存”即可。

(二)纳税人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自助办税终端,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专项附加扣除表》,完成备案手续。

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是指纳税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出,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家政公司等提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扣除政策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本通知规定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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