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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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促进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互保互助的原则。

(二)职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并建立个人账户。

(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一)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对象。职工生育保险对象包括职工及其配偶、子女。

生育保险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比例

(一)生育保险缴费方式。职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5%至1%缴纳。

(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生育保险的待遇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生育保险险残保险待遇等。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按照本人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发放。

(四)生育保险险残保险待遇。职工生育保险险残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的管理与监督

(一)生育保险管理。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并依法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生育保险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二)生育保险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预算、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用人单位、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 图1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 图1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立生育保险基金账户、建立个人账户的;

2.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3.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义务的;

4.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和审计的。

附则

(一)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

(三)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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