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魏道联法院判决书:关于安徽某公司诉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作者:烘干的心 |

审 判 书

(2021)皖73民初某号合同纠纷案

原告:安徽某公司

被告:某有限公司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某公司支付诉讼费人民币2.5万元。

本案源于原告安徽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某种产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向原告供应产品,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向原告供应产品,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金额,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损失请求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被告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某公司支付诉讼费人民币2.5万元。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铜陵魏道联法院

日期:2021年某月某日

铜陵魏道联法院判决书:关于安徽某公司诉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图1

铜陵魏道联法院判决书:关于安徽某公司诉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图1

书记员:某某

审判长:某某

此致

敬礼!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