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峰刑事判决书
案件索引号:(2021)京0101刑初567号
被告李秀峰,男,35岁,市朝阳区人,个体经营。因涉嫌故意传播病毒计算机程序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市公安局逮捕。经审查,被告李秀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其所触犯的罪名亦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秀峰在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通过互联网下载并传播计算机病毒,导致大量用户数据丢失。经鉴定,李秀峰传播的计算机病毒对用户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传播病毒计算机程序罪定罪,并依法判处李秀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李秀峰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导致了用户数据丢失,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程序,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秀峰刑事判决书 图1
此案警示我们,计算机病毒对现代社会的威胁不容忽视。作为计算机的使用者和维护者,应当提高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防止自己成为病毒的传播者。也应当积极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和检测工作,以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2021年1月20日
(注:此篇文章仅为示例,不代表任何真实案件,请您在实际使用时注意修改。)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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