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抵押委托公证的若干规定
不动产抵押委托公证的若干规定
总则

关于不动产抵押委托公证的若干规定 图1
不动产抵押委托公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的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等有关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公证活动。为规范不动产抵押委托公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若干规定。
公证申请
1. 有权申请不动产抵押委托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明:包括权利证书、登记簿、土地使用权证明等,证明申请公证的不动产权利状况;
(2)抵押权设立或者变更的相关材料:包括抵押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等,证明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情况;
(3)申请公证的意思表示:包括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等,表明当事人对公证事项的同意;
(4)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公证事项的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财产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2. 公证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公证受理通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接受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作出《公证申请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公证程序
1. 公证员收到《公证受理通知》后,应当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于调查核实所需的材料,公证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公证调查询问通知》。当事人应当按照《公证调查询问通知》的要求,提供调查核实所需的材料。
2. 公证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调查核实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公证意见书》。《公证意见书》应当载明公证事项的基本情况、公证依据、公证程序和公证意见等内容。
3. 当事人对公证员制作的《公证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公证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证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证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异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应。
4. 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委托公证的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权属登记机构发出《不动产抵押委托公证通知》,并附送相关材料。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不动产抵押委托公证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通知当事人。
公证费用
1. 不动产抵押委托公证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价格目录的规定执行。
2. 公证机构收取的不动产抵押委托公证费用,应当用于公证业务的维护、发展和公益事业。
公证法律责任
1. 公证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委托公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事。
2. 对于因公证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公证事项失败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公证事项失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1. 本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若干规定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若干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 conflict的地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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