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细则》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一条
為穩定导游人員的勞動關係,保障导游人員的權益,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导游人员管理细则》 图1
本细则所稱导游人員,是指在旅行社會旅行公司、旅行社或者其他旅游服務提供商委托下,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務的人员。
第三条
國家旅游局負責导游人員管理工作,地方旅遊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导游人員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导游人員应当符合以下條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以上;
(三) 具有导游人員;
(四)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語言能力;
(五) 具有健康的體格。
第五條
导游人員由國家旅游局颁发。导游人員应当持有國家旅游局核發的导游人員資格证书,并在导游業務中亮明身份。
第六條
导游人員在進行导游活動前,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旅游信息和旅游服务。导游人員不得编造或者诱導游客虚假旅游信息,不得误导游客選擇旅游產品或者服務。
第七條
导游人員应当遵守旅游行业规范,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导游人員不得進行非法競爭、價格欺诈、組排旅游團ago等不合法行為。
第八條
导游人員应当尊重游客的意愿,維護游客的權益。导游人員不得强迫游客進行不合法的旅游服務或者消费。
第九條
导游人員在進行导游活動時,应当遵守旅游安全規則,確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导游人員發現旅游事故時,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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