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劳资纠纷处理办法

作者:痴心错付 |

总则

为维护光明新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资纠纷处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新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资纠纷处理。

处则

(一)依法处则。劳资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二)和解优先原则。在发生劳资纠纷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纠纷升级,减少法律风险。

(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原则。劳资纠纷处理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平等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纠纷处理程序

(一)调解。发生劳资纠纷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派出一名代表组成。

(二)仲裁。调解不成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派出一名仲裁员组成。

(三)诉讼。仲裁不成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主体

(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义务,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光明新区劳资纠纷处理办法 图1

光明新区劳资纠纷处理办法 图1

(三)如有法律法规调整或者政策变动,本办法自相应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生效之日起废止。

(2022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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