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房产权属转移税收政策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免征房产权属转移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免征范围
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以下房产产权属转移,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承受方为自然人的住宅;
(2)承受方为法人的住宅;
(3)承受方为其他组织的住宅;
(4)承受方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组织的住宅。
2. 免征税款的房产,是指上述范围内承受的房产,不包含商业用途的房产。
免征期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征税主体和征税范围
1. 房产税的征税主体为承受房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2.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主体为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征收管理
1.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加强与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2. 本通知的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
请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迅速转发并 implementation,确保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到位。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0日

关于免征房产权属转移税收政策的通知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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