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黄东军法院判决书

作者:习惯就好 |

案件索引:黄山军诉2018執0001号

申请人:黄东军

被申请人:合肥庐阳区和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背景

黄东军系合肥庐阳区和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阳区和庐科技产业公司”)的股东。庐阳区和庐科技产业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主要从事科技创新、研发、技术服务的企业。2018年,黄东军与庐阳区和庐科技产业公司发生股东纠纷,纠纷解决后,黄东军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庐阳区和庐科技产业公司支付股东回报及赔偿。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案件,并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黄东军随后提起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审判决内容

(一)一审判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的,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本案中,黄东军与庐阳区和庐科技产业公司之间的股东协议约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应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根据一审判决,庐阳区和庐科技产业公司应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向黄东军分配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利润。

(二)二审判决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庐阳区和庐科技产业公司的股东协议确定黄东军应得的利润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并无不当。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说法

合肥黄东军法院判决书 图1

合肥黄东军法院判决书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但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黄东军与庐阳区和庐科技产业公司之间的股东协议约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应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黄东军作为股东,有权利要求庐阳区和庐科技产业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黄东军与庐阳区和庐科技产业公司之间的股东协议约定合法有效,黄东军作为股东,按照股东协议约定向庐阳区和庐科技产业公司请求分配利润,并无不当。这表明,在股东纠纷案件中,法院会优先遵循股东协议的约定。

股东纠纷是公司运营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在处理股东纠纷时,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股东之间应当诚信合作,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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