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区特殊工种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采区特殊工种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采区特殊工种证(以下简称“特殊工种证”)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若干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选矿、矿井建设等相关行业的劳动者。

《关于采区特殊工种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图1
特殊工种证的办理
1. 申请特殊工种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特殊工种证;审核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3. 特殊工种证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工种包括矿山井下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电气作业、矿山机械作业、矿山运输作业等;乙类工种包括选矿作业、矿井建设作业等。
4.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从事的工种的甲类或乙类进行申请。
5. 特殊工种证有效期为3年。
特殊工种证的管理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工种证管理系统,对持证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
2. 持证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
3. 单位应当将持证人员的信息报送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给予确认。
4. 特殊工种证实行诚信制度,持证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如有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违规处理
1. 单位未按照规定为持证人员办理特殊工种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持证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提全生产意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持证人违规操作,造全事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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