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的组成与使用规范》

作者:一切只是梦 |

《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的组成与使用规范

为企业名称的组成和使用规定,以维护企业名称的规范性,保障企业名称的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企业名称的组成

企业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前应当注明企业类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企业名称中应当包含企业名称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要经营范围,如“從事软件開發、應用軟件開發的技術服務”等;

(三)企业名称中可以包含企业的地域、行业或者特点,如“株式会社”、“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

(四)企业名称中应当避免使用他人的商标、商业名称、商号、和个人姓名等,不得与已存在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二条 企业名称的使用

企业名称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业名称应当真实、合法、准确、清晰、简明,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暗示等内容;

(二)企业名称中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等要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词汇、字符或者符号;

《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的组成与使用规范》 图1

《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的组成与使用规范》 图1

(三)企业名称中的地域、行业、特点等要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已存在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四)企业名称中的商业广告语、宣传语等,不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第三条 企业名称的变更

企业名称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变更,变更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业名称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企业名称变更,应当遵循企业名称的规范性、合法性、清晰性原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暗示等内容;

(三)企业名称变更,不得使用他人的商标、商业名称、商号、和个人姓名等,不得与已存在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四)企业名称变更,应当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企业名称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审查企业名称的申请,决定是否批准;

(二)监督企业名称的使用,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三)对企业名称的变更、撤销进行办理,并依法进行登记、公告;

(四)对企业名称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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