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禁渔通知:规定禁渔时间、地点和禁止渔获物种类

作者:奈何缘浅 |

渔者,渔之谓也。自古以来,渔者一直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渔者获取财富的我国的水资源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为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渔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潼南境内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实施禁渔措施,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活动。具体时间为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潼南禁渔通知:规定禁渔时间、地点和禁止渔获物种类 图1

潼南禁渔通知:规定禁渔时间、地点和禁止渔获物种类 图1

禁渔地点

潼南境内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均为禁渔区,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活动。

禁止渔获物种类

1. 鱼类:禁止捕捞一切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如中华鲟、扬子鳄、中华锦鲤等;禁止捕捞具有生态、经济价值的鱼类,如甲鱼、龟、螺蛳、贝类等;禁止捕捞不符合国家养成规定的观赏鱼。

2. 虾蟹类:禁止捕捞含有羞胺的水生生物,如虾、蟹、贝类等。

3. 贝类:禁止捕捞含珠类贝类,如鲍、牡蛎、扇贝、牡蛎等。

4. 鱼类胚胎:禁止捕捞未满2厘米的鱼类胚胎。

5. 螺类:禁止捕捞国家保护的螺类,如蜗牛、河蚌等。

违规处罚

1. 违反禁渔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时间内进行捕捞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禁渔规定,在禁渔区以外的水域进行捕捞活动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禁渔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停止捕捞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渔获物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违反禁渔规定,擅自改变禁渔时间、地点或者扩大禁渔范围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事项

1. 禁渔期间,违反禁渔规定,擅自出海或者下河捕捞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禁渔期间,违反禁渔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渔获物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禁渔期间,违反禁渔规定,破坏禁渔标志、损害禁渔设施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禁渔期间,违反禁渔规定,扰乱禁渔秩序或者阻碍渔业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潼南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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