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合同未履行,房东要求强制执行

作者:无声胜喧言 |

尊敬的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本人代理的门面租赁合同未履行问题,本人向贵法院提起诉讼。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

事实

被告,即甲方,系某商场的业主。甲方与多家商户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首期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剩余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乙方多次催讨未果,故乙方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理由及诉讼请求

1. 事实证明

根据查明的事实,甲方作为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首期租金及后续的租金。乙方已多次催讨,但甲方并未回复,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 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纠纷进行解决。本案中,乙方已催告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义务,但甲方仍未回复。故请求贵法院依法判决甲方支付剩余租金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事实与理由

1. 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首期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剩余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

2. 理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及后续的租金,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甲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乙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恶意串通,不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乙方已催告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义务,但甲方仍未回复。虽然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及后续的租金,但乙方在催告过程中并未提出具体的损失主张,故难以确定损失赔偿额。根据租金总额100,000元及未支付的租金80,000元,可以推定出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为20,000元。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及后续的租金,已构成违约行为。现请求贵法院依法判决甲方支付剩余租金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附录

1. 门面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某商场

:未明确

乙方(承租人):未明确

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租金: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首期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剩余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

门面租赁合同未履行,房东要求强制执行

2. 催告书

门面租赁合同未履行,房东要求强制执行

尊敬的乙方:

本合同签订以来,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截至目前,甲方仍未支付剩余租金。为了保证双方的权益,现向乙方发出如下催告:

请您尽快支付剩余租金80,000元,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

此致

敬礼!

甲方(签名):未明确

乙方(签名):未明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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