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居间协议书

作者:若堇安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融资居间协议书。

第一条 定義

1.1 本协议书中的“融资居间人”是指在融资过程中,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提供协助、介绍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或机构。

1.2 本协议书中的“借款人”是指需要从贷款人处获得融资,并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本协议书中的“贷款人”是指愿意向借款人提供融资,并按照约定承担还款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协议标的

2.1 本协议书的标的为:融资居间服务,包括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提供融资居间服务、协助办理融资相关手续等。

2.2 本协议书中的“融资居间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向借款人介绍贷款人的信息,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提供融资居间服务;

(2)协助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融资材料,并协助办理融资相关手续;

(3)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提供融资和建议,以及其他与融资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协议有效期

3.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算,一般为一年。

3.2 在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补偿

4.1 融资居间人应获得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贷款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佣金比例向融资居间人支付佣金。

4.2 各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融资居间人的佣金支付为:每笔融资业务支付一次佣金。

4.3 融资居间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融资居间服务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融资居间人提供的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借款人、贷款人权益受损,融资居间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融资居间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融资居间服务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未支付的佣金的百分之一。

5.3 贷款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融资居间人支付佣金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未支付的佣金的百分之一。

第六条 解决争议

6.1 对于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并签署日期及版本号。

第七一条 附則

8.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融资居间协议书 图1

融资居间协议书 图1

8.2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8.3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并签署日期及版本号。

签署:

日期:2023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签署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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