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关于货物中文标识规定》

作者:簡單 |

海关,为维护国家贸易秩序,保障货物安全、便利,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货物中文标识的标注,提高货物报关质量和效率,依据《海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境货物,包括箱装货物、散装货物、拼装货物以及包装货物等。

第三条 货物中文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文标识应当包含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体积等基本信息。

(二)中文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地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

(三)中文标识应当符合我国汉字书写规范。

第四条 货物中文标识应当标注在货物的包装上,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标识相区分。

第五条 货物中文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货物包装上,用中文书写货物名称,并注明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体积等信息。

(二)在散装货物包装上,用中文书写货物名称,并注明净重、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三)在拼装货物包装上,用中文书写货物名称,并注明总重、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第六条 货物中文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文标识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符合国际通用标识标准。

(二)中文标识应当具有显著的辨识度,便于海关对货物进行识别。

第七条 货物中文标识应当由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货物报关前,向海关申报并提交。

第八条 海关对货物中文标识的准确性、完整性、清晰度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货物中文标识,海关有权要求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

第九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对货物中文标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注中文标识的。

(二)中文标识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地反映货物实际情况,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海关法关于货物中文标识规定》 图1

《海关法关于货物中文标识规定》 图1

第十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对货物中文标识进行强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或者抵制海关对货物中文标识的审核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海关的要求,对货物中文标识进行修改的。

第十一条 货物报关时,海关对货物中文标识的审核,不影响货物通关速度和通关效率。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海关总署。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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