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本43578

作者:各安天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本(第四届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年4月23日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本

第四届第三次会议于92年4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根据20年4月23日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本。重点阐述修订后的《消防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 Act。

第二条 消防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文明、环保、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odes消防工作,由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消防科技发展。

第六条 国家加强消防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消防设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泵、消防栓、灭火器材、消防车、消防站、消防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 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商场、医院、学校、酒店等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 单位应当配置消防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 禁止破坏、滥用、忽视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存在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化学危险物品。

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单位、个人应当迅速启动消防设施,组织人员进行灭火、疏散和救援。

第十六条 火灾扑救应当遵循科学、有序、高效的原则,保障人员、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禁止阻拦、干涉火灾扑救工作。

火灾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火灾调查工作,如实陈述火灾情况。

第十九条 火灾调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 火灾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对火灾原因、责任、损失等作出并制定处理方案。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个人有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设置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二)破坏、滥用、忽视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的;

(三)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存在火灾隐患的;

(四)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化学危险物品的;

(五)阻拦、干涉火灾扑救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个人有前两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进行消防培训、更换消防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其整改。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 Act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对本法的解释权归常务委员会。

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条款索引

1. 总则

2. 消防设施

3. 火灾预防

4. 火灾扑救

5. 火灾调查与处理

6. 法律责任

7. 附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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